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南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南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南交簡字第四六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後,上訴人甲○○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死亡,有臺南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簡便行文表函送之上訴人甲○○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從實體上予以論處罪刑,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張意聰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初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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