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玉如┌─────────────────────────────────────────────┐│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四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板信商業銀行│八六ND0000000─八│1│1000││├─┼───────────────┼──────────────┼───┼────┼───┤│2│板信商業銀行│八六NX0000000─九│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