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犯違反商標法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商標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又受刑人甲○○其最後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惟其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法務部在監足稽,該受刑人之現所在地(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地址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既在本院轄區,本院自得受理本件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奕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