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清吉
沈國鐘 周春祥 翁延齡 沈建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其中陳清吉、沈國鐘、沈建昌曾於另案起訴復經撤回,視為未起訴),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一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