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4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811號、第6400號、第6401號、第6402號、第7038號、第7162號、110年度偵字第315號、第5713號、第5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內含4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811號、第6400號、第6401號、第6402號、第7038號、第7162號、110年度偵字第315號、第5713號、第5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內含4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詳見偵字卷第127頁至第128頁),顯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1.1730公克(含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1.1860公克(含袋)3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1.1870公克(含袋)4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1.2110公克(含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