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㈣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上更㈣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㈣字第二三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東一 律師上訴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曜廷 訴訟代理人 沈國樑
劉秉鈞 律師 陳煥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案由欄「發回更審」記載,應增加記載為「發回更審,上訴人甲○○並為訴之擴張」;關於主文欄「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記載,應增加記載為「上訴人甲○○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關於理由欄據上論結「甲○○之上訴為無理由」記載,應增加記載為「甲○○之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蔡翁金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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