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之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年6月者;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名非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2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之部分,非為減刑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款、第4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5月初至5月間某日│95年7、8月間起至95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2343號│第6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96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日期│95年8月22日│96年3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96年度訴字第153號││決├────┼──────────┼──────────┤││確定日期│95年8月28日│96年4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如││役或罰金金額或││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褫奪公權期間││1,0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178號│1100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134號受刑人甲○○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87之2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就附表編號第2號罪名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3月中至94.5月初日│95.7、8月至95.11.0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343號│68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96年度訴字第1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8.22│960.03.21│├───┼──────┼────────────┼────────────┤││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668號│96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判決確定│95.08.28│96.04.09│││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17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00│││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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