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6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4月1日起至133年3月3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4月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4月9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9日起至113年4月9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前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三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57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2月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尚欠本金7,136,67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放款帳卡明細表、授信帳號查詢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56-8│建│││1,127│10000分之19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六││││││││││││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路│聚吉段│見使用執│1│││││││││││1│陽台│2│平│全部│共用部分:│││0│3段9號16樓之│56-8地號│照、鋼筋│7│││││││││││7││0│方││聚吉段1054│││5│1││混凝土造│3│││││││││││3││‧│公││建號,權利│││0│││、16層│‧│││││││││││‧││7│尺││範圍:│││││││7│││││││││││7││4│││10000分之│││││││4│││││││││││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