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再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八、七九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汪銘欽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分別毛重零點叁公克、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三、九十四年間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甲○○曾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一0號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0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八十八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一九號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又於九十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八號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三月後,再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0四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又於九十三、九十四年間均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確定(均已執行完畢)。
(三)甲○○仍不知悔改,再基於慣性反覆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單一集合犯意,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七日止,在新竹縣○○鄉○○街○○號住處,反覆持續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原起訴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五時許,在新竹縣○○鄉○○街○○號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擴張起訴範圍如上)。嗣先後三次為警查獲如下:⑴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七時許,在上址其住處為警查獲
,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三公克)。(此部分為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號起訴部分)。
⑵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經警採尿送驗查獲。(此部分為併案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七號部分)。
⑶復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上址其住處
再度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四公克)。(此部分為併案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八號部分)。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秀子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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