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⒌所示,與不應減刑之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2年確定;因賭博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又因恐嚇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
2次賭博案件及恐嚇案件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減刑,併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案緣於受刑人於96年7月5日向本院聲請減刑時並未檢附相關判決及執行資料,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時間復早在民國81年至87年間,斯時之判決資料並未刊載於網路上,本院乃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調閱相關卷宗,而於96年8月3日調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相關刑事案件卷宗,經審閱相關卷宗資料後得知:
㈠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84年
3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因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其假釋之宣告經撤銷,應執行殘刑4年11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0年度聲字第76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乃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4年5月(刑期起迄日87年10月13日至92年1月10日)及殘刑4年11日(刑期起迄日92年1月11日至96年1月21日),嗣受刑人合併計算上開假釋期間後,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之後受刑人上開假釋復經撤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8日,其於94年12月
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4年5月,雖係在受刑人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前之92年1月10日已執行完畢,然依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合併執行之情形,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第四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㈤決議參照),從而受刑人所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均未執行完畢。
㈡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⒌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除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罪外,受刑人所犯其餘附表一編號⒊至編號5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均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枝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雖核屬上開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然受刑人就該犯罪合於自首要件,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臺灣高等法院96年7月6日刑事庭庭長會議問題討論一決議參照)。綜上,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至編號⒌所示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之要件,爰依法各減輕其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分別符合定應執行之要件,爰依同條例第10條、第12條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6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販賣手槍罪│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械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2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78年10月至12月79年農曆年│80年1月25日││年月日│前││├──────────┼─────────────┼────────────┤│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79年度偵字第12│基隆地檢署80年偵字第631││年度案號│51號、第1388號、第1389號、│號、第1585號│││第1593號、第1629號、第18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更(二)字第349號│80年度上訴字第38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2.11.30│81.2.2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2年度上更(二)字第349號│80年度上訴字第3830號│││││││判決├──────┼─────────────┼────────────┤││判決確定│82.11.30│81.4.8│││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第2項│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1年││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自首)│├──────────┼─────────────┼────────────┤│備註││基隆地檢署81年度執字第││││786號│└──────────┴─────────────┴────────────┘┌──────────┬────────────┬────────────┐│編號│3│4│├──────────┼────────────┼────────────┤│罪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79年1月-79年7月18日│77年6月15日至77年6月22日││年月日│79年農曆年前││├──────────┼────────────┼────────────┤│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80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署8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82號│1171號、第1584號、第171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0年度易字第205號│80年度訴字第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0.7.17│80.9.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0年度易字第205號│80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決確定│80.9.3│81.2.20│││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刑法第268條│││││├──────────┼────────────┼────────────┤│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署81年度執字第76│基隆地檢署81年度執字第76│││8號│3號│└──────────┴────────────┴────────────┘┌──────────┬────────────┬─────────────┐│編號│5││├──────────┼────────────┼─────────────┤│罪名│恐嚇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79年1月20日至79年2月25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80年度偵字第11│││年度案號│71號、第1584號、第171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0年度訴字第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0.9.2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0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判決確定│81.2.20││││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署81年度執字第76││││3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罪│非法施用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5年8月間-85年11月7日│85年11月7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5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署8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149號│1314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7.2.4│87.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86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判決├──────┼────────────┼────────────┤││判決確定│87.2.4│87.2.4│││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南地檢署87年度執字第16│臺南地檢署87年度執字第16│││97號│97號│└──────────┴────────────┴────────────┘┌──────────┬────────────┬────────────┐│編號│3││├──────────┼────────────┼────────────┤│罪名│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5.7.2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6年度偵字第24│││年度案號│60號、85年度偵字第1476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8.9.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811號│││判決├──────┼────────────┼────────────┤││判決確定│88.9.8││││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7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南地檢署88年度執字第3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