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3月31日起至135年3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4月2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 吳貴堂 及 吳俊楹 於95年6月6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9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6日起至110年6月6日止共15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第二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第三年加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第四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1,848,847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吳貴堂及吳俊楹於95年6月6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3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6日起至102年6月6日止共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4.98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6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47,702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四)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授信帳號查詢表、額度使用查詢列印、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聲請人銀行宅配金專案合約書、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507-15│建│││140│5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9│新竹縣○○鎮○○○段│國民住宅│8│││││││││││8│││平│全部││││1│新生路342號1│507-15地│、鋼筋混│0│││││││││││0│││方│││││4│樓│號│凝土造、│‧│││││││││││‧│││公││││││││5層│9│││││││││││9│││尺│││││││││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