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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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万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將被告黃万灃之行為日期「
104年12月02日」誤載為「104年12月22日」,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將該誤寫部分,更正為「104年12月02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應附具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