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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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國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許國雄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辯解稱其係自首犯罪,請求減輕其刑云云;惟查原審法院就被告不符自首要件之事實,已調查明確,並詳予敍述認定之理由,本院審核相關事證,亦認並無不當,被告事後仍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