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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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輔助人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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