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柏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柏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柏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徐柏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徐柏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運輸第四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3.11│103.10.20│├────────┼───────────┼───────────┤│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91、8000、11636、│25043、25044、25045、│││13622、15472、15473號│25046號、104年度偵字第││││14806號│├───┬────┼───────────┼───────────┤││法院│雄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85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2.16│106.9.27│├───┼────┼───────────┼───────────┤││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9.8│106.10.13│├───┴────┼───────────┼───────────┤│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否得否易服社會│否│是││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