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判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秀元 等人間請求聲請裁判更正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確定回復(原告)伊所有,確定民國90年至96年期間法院訴訟事及其衍生法院訴訟事件與伊無關,爰請法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判決主文,並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等語。
三、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經查:聲請人指稱本院104年度上字第489號判決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核屬本院法院本於當事人聲明、取捨證據、利益衡量之職權行使,並依心證而為認定事實真偽所為之判決,無聲請人所謂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予以更正,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