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9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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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谷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及麥當勞點數卡壹張(內含餘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麥當勞點點卡」之記載更正為「麥當勞點數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見他人所遺失之財物,竟基於私慾將之據為己有,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前於民國106年、107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5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治療(有檢索系統查詢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另患有躁鬱精神病、其他思覺失調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及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00元、麥當勞點數卡1張(內含餘額112元),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侵占之黑色手提包及金色COACH廠牌手拿包1個,業經被害人尋獲及領回,有被害人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4頁背面、第7至8頁)在卷可參,此部分毋庸諭知沒收。又被告侵占之WORLDGYM健身房卡1張,業經丟棄,因該房卡具有個人專屬性,遺失後將原物作廢重新請領,被告已失其支配及處分權能,若不宣告沒收,亦不致於對社會危害或再供犯罪使用產生實質重大影響,並衡酌避免徒增執行沒收困難,認沒收欠缺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496號被告 林谷翰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谷翰於民國108年5月4日9時2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民生路與厚德街口,見 黃聖珉 所有之黑色手提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00餘元、麥當勞點點卡1張【含餘額112元】、金色COACH廠牌手拿包1個【價值5280元】及WORLDGYM健身房卡1張)不慎掉落在該處地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將該黑色手提包拾起並予以侵占入己。嗣經黃聖珉發現上開黑色手提包遺失,即報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谷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聖珉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檢察官鄭淑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