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林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信託財產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僅就嘉義縣○○鄉○○○段重劃小段1379地號土地部分為異議,則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000元【計算式:730*3000*1/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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