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郭明玉
洪清平 上列上訴人等與 洪水菜 因101年度訴字第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8,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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