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169號債權人尊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天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士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若未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郭士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