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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