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宏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①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相對人宏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