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貳拾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1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25日│95年12月4日│96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4號│96年度訴字第54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26│96.01.26│96.09.2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4號│96年度訴字第54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13│96.02.13│96.10.19│││││││├─┴─────────┼──────────┼──────────┼──────────┤│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64號│1264號│6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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