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吸用麻醉藥品│販賣麻醉藥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86年1月29日至3月31日│85年1月起至86年1月30日│86年3月29日││││││├──────┼──────────┼───────────┼──────────┤│偵查(自訴)│台中地檢署86年偵字第│台中地檢署86年偵字第│苗栗地檢署86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3152號│3152號│33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2176號│87年上更(一)字第64號│86年訴字第60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11月21日│87年9月16日│87年3月10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2176號│87年上更(一)字第64│86年訴字第60號│││││號│││決├────┼──────────┼───────────┼──────────┤││判決確定│86年11月21日│87年11月1日│87年4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之1第2項第1款│項│├──────┼──────────┼───────────┼──────────┤│減刑刑期或褫│3月│不應減刑│1年8月││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87年執緝字第1661號│87年執緝字第7274號│87年執字第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