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569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實為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所址,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