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6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北市○○區○○○路○段○○號前停車,於開啟車門之際,理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車門,致告訴人甲○○騎乘車號000-
000號重型機車附載其母即告訴人乙○通過該處時,見狀已閃避不及,當場擦撞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前車門,致人車倒地後,告訴人甲○○受有尾薦部挫傷合併疼痛、右側臀部及右側肘部挫擦傷等傷害;告訴人乙○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創傷蛛網膜下出血、右肩、上臂及肘關節挫傷及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7年7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