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