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12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5,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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