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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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89號上訴人乙○○
丁○○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訴人與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銘珠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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