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債權人 羅文貴 債務人 周洽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於106年12月31日所開立之支票(票號BG0000000號),於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請求清償票款,然債權人於卷內之退票理由單上記載退票日為民國107年1月2日,惟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退票日起計算利息,債權人請求自發票日106年12月31日起息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