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銀官 、李銀俤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4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0,607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54元×面積共115.8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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