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被告 朱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96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98,195元(即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114.45平方公尺+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6元×面積38.13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表:
┌──┬──────────┬───────┬────┐│編號│請求登記之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備註│├──┼──────────┼───────┼────┤│1│連江縣○○鄉○○段│114.45││││435-1地號│││├──┼──────────┼───────┼────┤│2│連江縣○○鄉○○段│38.13││││459-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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