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上,如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九六
三之A00一部分面積0.0000二七公頃RC加強磚造房屋
,編號九六三之A00二部分面積0.0000五一公頃之RC
加強磚造房屋,編號九六三之A00三部分面積0.0000六
三公頃之水泥鋪設空地及圍牆拆除,將土地返還與原告丙○○。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上,如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九六
四之A00一部分面積0.000一三四公頃之水泥鋪設空地及
圍牆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為丙
○○所有,同段964號土地係原告甲○○所有(下稱系爭土
地),詎被告無合法權源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南投縣埔
里地政事務所94年8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963-A001
部分面積0.000027公頃,編號963-A002部分面積0.000051公
頃,編號963-A003部分面積0.000063公頃,編號964-A001部
分面積0.000134公頃土地建築房屋,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亦
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占用原告所有土地興建房屋,侵害原
告所有權,爰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
○里鎮○○段○○○○號土地,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4年8
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963-A001部分面積0.000027
公頃RC加強磚造房屋,編號963-A002部分面積0.000051公頃
RC加強磚造房屋,編號963-A003部分面積0.000063公頃水
泥鋪設空地及圍牆,將土地返還與原告丙○○;應將坐落南
投縣○里鎮○○段○○○○號土地,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94年8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964-A001部分面積
0.000134公頃水泥鋪設空地及圍牆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甲○○。
㈡、被告則以:如測量結果確實已越界,願意將越界部分拆除等
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丙○○所有
,同段964號土地係原告甲○○所有,且為被告占用部分土
地興建房屋,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相片為證,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鑑測
屬實,此有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4年8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
圖附卷可參,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占用
原告丙○○、甲○○所有系爭土地面積0.000275公頃建屋使
用,且均無法證明有合法之使用權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自得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占用部分之地上建
物拆除,將土地返還與原告。
㈣、從而,原告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里
鎮○○段○○○○號土地,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4年8月9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963-A001部分面積0.000027公頃
RC加強磚造房屋,編號963-A002部分面積0.000051公頃RC加
強磚造房屋,編號963-A003部分面積0.000063公頃水泥鋪設
空地及圍牆,將土地返還與原告丙○○;應將坐落南投縣○
里鎮○○段○○○○號土地,如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94年8月
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964-A001部分面積0.000134公
頃水泥鋪設空地及圍牆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甲○○,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補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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