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51號原告 林志勇 被告 阮氏燕菁 (NGUYEN.THI.YEN.THANH,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阮氏燕青 」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氏燕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調卷後核閱屬實,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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