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0號原告阮的肉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阮偉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被告 莊富傑嘉駿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莊宇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莊宇祥 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宇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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