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庚○○、乙○○、戊○○、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