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淑芬 、吳牡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吳淑芬係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非支票之發票人,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再表明本件相對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