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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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陳媛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蘇建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