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97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點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契約書、協議書、公會債務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
款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