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90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