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9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9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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