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4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林口鄉,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
被告聲請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原
告就此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1頁正、背面),爰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