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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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丙○○義務辯護人 郭泰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紀錄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