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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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靖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然侮辱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碧瑩法官謝枚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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