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6號原告聯宏五福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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