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請人即原告 賴朝勲 相對人即被告 賴朝霖
賴宏仁 賴松滄 陳賴昭 賴俊杰 賴俊澤 賴瓊容 賴昱錦 賴銘賴銘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賴銘堃賴銘相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因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各負擔1/7,被告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各負擔1/28,被告賴銘堃、賴銘相各負擔1/14,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359元(計算式:﹝土地及建物總價額12,679,516元﹞×原告應繼份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是被告賴朝霖、賴宏仁、賴松滄、陳賴昭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2,717元(計算式:19,018元×1/7,元以下4捨5入)、被告賴俊杰、賴俊澤、賴瓊容、賴昱錦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679元(計算式:19,018元×1/28,元以下4捨5入),被告賴銘堃、賴銘相應負擔之數額確定各為1,358元(計算式:19,018元×1/14,元以下4捨5入),並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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