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76號再抗告人 湯桂賢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一、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