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57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複代理人 王藹芸 律師被上訴人立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乃湘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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