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許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零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