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代理人 黃翠莉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王金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借據約定,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內者,逾期利息、違約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百分之10計算,則其利率應均為年息3.2516%,惟貴會請求以年息3.252%計算,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茲貴農會陳稱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下同)102年6月16日止之利息,即系爭債務於前開期日尚未因違約,而視為全部到期,惟所請求利息計算期間為98年12月16日起至將來之103年12月16日止,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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